离婚规则、支付和税务影响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将面临许多重要决定和问题,涵盖从选择何种离婚方式,合适的时间,公平地分割财产,以及可能由一方支付的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等。尽管此刻这可能是您最不关心的事情之一,但您应该了解相关的税务法律。它们可能会极大地影响赡养费、子女抚养费、财产结算、养老金福利分配以及其他您在离婚或分居协议中需要处理的事项。

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执行的任何离婚或分居协议中,赡养费或分居费用由支付方扣除,同时受益方需要缴纳税款,除非双方都同意将其作为受益方免税且支付方不可扣除。如果一个配偶可能不会从中获得多少实际利益,比如他或她有其他来源的可扣税损失,那么他或她可能会同意放弃这一扣除。

然而,对于任何在以下情况下执行的离婚或分居协议,赡养费和分居费用的扣除权和将其列入受益方的总收入通常被废除:

  • 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签订的协议;
  • 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协议,并且在2018年之后进行了修改,前提是修改明确规定了有关合格赡养费和分居费用规则的废除适用。

对于任何未受废除影响的离婚或协议,赡养费规则旨在为联邦税务目的提供一个客观的标准,以确定何为赡养费。这些规则还允许双方在离婚或分居协议中将支付款项指定为非赡养费。这些规则仅适用于在离婚或分居协议下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款项,不要求在受益方死后继续或替代支付。配偶必须是合法分居,不能联合申报纳税申报表,且不能居住在同一家庭。

作为支持支付方的子女或非现金财产结算的离婚或分居协议所规定的款项不被视为合格的赡养费或分居费用。子女抚养费既不能扣除也不需要纳税。仅仅将支付款项标记为子女抚养费是不够的。与赡养费一样,必须满足各种要求。

与子女抚养费密切相关的问题是谁有权主张子女为受抚养者。一般来说,这归属于拥有孩子监护权的父母,即使大部分孩子的抚养费是由非监护方父母支付的。尽管在2018年至2025年的税务年度,个人和受抚养者减免扣除暂时被废除,但受抚养者的定义仍适用于其他税收优惠。监护方父母可以将“减免”让渡给非监护方父母。这种减免的让渡允许非监护方父母申请子女税收抵免和额外的子女税收抵免(如果适用)。

财产结算,如房产和投资,通常对双方都是免税的。虽然财产结算本身通常不会纳税,但如果后来出售了所得到的财产,接收财产的配偶的潜在未来税收可能会受到很大影响。这是因为关于计算税务收益或损失的基础规则。

最后,在划分退休金、利润分享福利、养老金计划和/或个人退休账户(IRA)时,还需要特别考虑。当联名经营的企业在离婚过程中转让给一方配偶时,也可能出现复杂的问题和税务陷阱。

正如您所看到的,税收在塑造离婚协议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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